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据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