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