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