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关闭;
拘留;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警告;
罚款;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关闭;
拘留;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