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