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