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