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一节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