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