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七条 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