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拘留;

关闭;

吊销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