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