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作的安全生产监察员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员证件。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