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应当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领域单位的用语含义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十四条所使用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第四十五条 鼓励本办法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责险。 第四十六条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17年12月12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