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