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