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中的案件移送与法律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