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下列程序,统一受理,分工负责:
政策法规司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期限,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将案卷材料转送相关业务司局分口承办。
相关业务司局收到案卷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政策法规司根据处理意见,在20日内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交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主管负责人审定。
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或者主管负责人同意后,政策法规司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上述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