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