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