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