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三条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