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