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获取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信息公开的专门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