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经核实后,应当予以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书面告知申请人;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