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答复:
属于本部门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或者直接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