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201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促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公开本部门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以下简称信息),是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行政监察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协调机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拟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应当由负责发布信息的内设机构与…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除外。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