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或其有关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