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当场予以纠正;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当场予以纠正;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