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