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九条 有特殊专业技能的境外机构以及在境内的外资机构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参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安全监管总局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