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实施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