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并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