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开展培训的;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

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