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