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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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