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