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