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