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