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