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