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附1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33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5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7号)同时废止。

附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