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开展学生资助资金监管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