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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校团组织、少先队组织抓好学生志愿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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