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