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