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