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