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是: 第三十六条 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规定的单位对待。但是,其他方面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按《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