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