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用餐师生进行调查,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